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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0      
许可依据 《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实施细则》(冀公户【2005】297号)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1、 固定住所迁入:
(1)本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外省市户口迁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省内辖区各县(市)迁入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可同时随迁子女、父母、配偶,打印户籍证明并注明双方血缘关系,提供结婚证);
2、 夫妻投靠迁入:
(1)投靠人提供:外省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省内辖区各县(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2)被投靠人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3)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父母投靠子(女)迁入:
(1)子(女)方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2)父(母)方提供:外省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省内辖区各县(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3)血缘关系证明信(派出所户籍民警加盖户口专用章);
4、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入:
(1)子(女)方提供:外省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省内辖区各县(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2)父母方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3)血缘关系证明信(户籍民警加盖户口专用章);
(4)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丢失的提供民政部门证明信);
(5)凡达到结婚年龄的子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未婚证明;
5、 合同制工人迁入:
(1)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对账单;
(3)工作单位介绍信;
(4)外省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省内辖区各县(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5)单位集体户口同意接收信。
6、 自谋职业大中专毕业生迁入:
(1)外省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省内辖区各县(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2)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对账单;
(5)单位集体户口同意接收信。
7、 工作调动迁入:
(1)本人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2)调入单位介绍信;
(3)外省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省内辖区各县(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4)单位集体户口同意接收信。
8、随军家属迁入:
(1)部队任命书;
(2)政治部介绍信;
(3)外省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省内辖区各县(市)人员迁入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
许可程序 该服务事项由市公安局窗口受理。申请人填写进市户口审批表及提交材料,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手续齐全当即办理准迁证;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者进行一次性告知。
许可期限 当即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单位 公安局
联系电话 2686681
联系地址 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许可单位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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