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
许可条件 |
1.中国公民拟利用未开放档案;
2.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拟利用已开放档案。 |
申请材料 |
1.验证件:检验身份证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批准利用: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
许可程序 |
1.验证件:检验身份证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批准利用: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
许可期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档案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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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363728397 |
联系地址 |
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局综合窗口 |
许可单位 |
档案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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