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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非机动车、行人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代表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管理,我支队决定近期在城市区展开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非机动车违法行为

  1、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99条处罚200元,并处拘留15日以下。

  2、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9条处罚2000元,并处拘留15日以下。

  3、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18、89条处罚5—30元。

  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5、89条处罚5—30元。

  5、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6、89条处罚5—30元。

  6、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7、89条处罚50元。

  7、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8、89条处罚10元。

  8、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8、89条处罚5—30元。

  9、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57、89条处罚5—30元。

  10、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58、89条处罚50元。

  11、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58、89条处罚50元。

  12、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理)第71、89条处罚10元。

  13、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59、89条处罚20元。

  14、非机动车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59、89条处罚20元。

  15、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依据《条例》第68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1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依据《条例》第68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17、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依据《条例》第68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18、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依据《条例》第68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19、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依据《条例》第72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50元。

  20、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的,不依次等候的,依据《条例》第68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50元。

  21、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依据《条例》第69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50元。

  22、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依据《条例》第69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50元。

  23、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依据《条例》第69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50元。

  2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道时不下车推行的,依据《条例》第70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25、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依据《条例》第70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50元。

  26、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依据《条例》第70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27、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依据《条例》第70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28、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依据《条例》第72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29、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依据《条例》第72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30、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依据《条例》第72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0元。

  31、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依据《条例》第72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0元。

  32、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依据《条例》第72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0元。

  33、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依据《条例》第72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34、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依据《条例》第72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二、行人违法行为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8、89条处罚5元。

  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8、89条处罚5-30元。

  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1、89条处罚5元。

  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6、89条处罚5元。

  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2、89条处罚5元。

  6、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3、89条处罚20元。

  7、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3、89条处罚20元。

  8、行人扒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3、89条处罚20元。

  9、行人强行拦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3、89条处罚20元。

  10、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3、89条处罚5-50元。

  11、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4、89条处罚5-50元。

  12、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4、89条处罚5-50元。

  13、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5、89条处罚5-20元。

  14、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62、89条处罚5-20元。

  15、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依据《条例》第76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20元。

  16、行人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53条、《省办法》第70条处罚10元。

  17、行人在车行道上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依据《省办法》第40条、70条处罚10元。

  18、行人穿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依据《省办法》第40条、71条处罚20元。

  19、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20、89条处罚5-50元。

  21、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依据《条例》第74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5-30元。

  22、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依据《条例》第74条、《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罚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