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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管辖范围:
    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2、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省有关文件及政策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7号,《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18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部发(1993)300号等文件。
    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发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立案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和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局面申请。
    申报资料:
    1、申诉书;
    2、劳动合同;
    3、职工申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诉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4、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或单位申诉人的名称、地址、帽子编、联系方式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单位被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或职工被诉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请求事项;
    4、事实与理由;
    5、所附证据名称及证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6、集体争议应当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7、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8、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及时限:
    1、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自接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之日起3日作出决定;
    2、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3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
    3、答辩期满,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4日前将仲裁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委员会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日;
    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发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内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文件。
    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受理费每件受理标准: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办理权限:邢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承办部门:市劳动保障局仲裁科
    经办地址:邢台市劳动保障中心一楼(中兴东大街115号),电话:3690110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网上公开、上墙、明白卡、触摸屏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