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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及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
    ①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
    ②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救助方法
    ①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③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3、申请、审批程序
    ①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相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4、办理依据
    河北省民、财、卫《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