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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及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
    ①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②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③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2、救助办法
    ①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二是用医疗资助资金给救助对象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三是以由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减免部分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设惠民病房,对救助对象进行减免优惠。
    ②对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社会各界互相帮助给予的救助资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③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和全面累计最高救助金额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居民医疗水平和筹措资金情况具体规定。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3、申请、审批程序
    ①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居委会的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评议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医保费用的报销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③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医疗救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至少每半年发放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银行发放。
    4、办理依据
    河北省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冀政【2005】50号)和邢台市民、财、卫、劳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邢民保【20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