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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的有关规定和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五保供养的条件
    农村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评议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在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行。我市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人年1500元,分散供养的人年1200元。
    (四)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