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资格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桥东、桥西、高开区180元,沙河、清河、宁晋、大曹庄150元,其他县(市)120元)的城市居民。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入证明;
4、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5、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村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6、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7、离退休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
8、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其他收入证明;
9、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10、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凭证及复印件;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缴费手续凭证及复印件;
12、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已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13、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及复印件;
14、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15、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17、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3、县(市、区)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4、街道、乡镇民政所应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四)办理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市政府转发的《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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