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接收条件: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
1.非农户口;2.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3.持有民政部统一颁发的《优待安置证》(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不优待不安置,只准办理落户手续,按社会青年对待)。
(二)三期以上转业士官:
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接收、审查档案、指派安置地。审查条件:1.父母在安置地工作两年以上,且常住户口两年以上; 2.爱人户口在安置地两年以上,与爱人结婚两年以上。
(三)易地退伍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
1.非农户口入伍,父母其在服役期间家庭变迁,可随父母落户安置;2.非农户口入伍,爱人在本地常住两年以上,结婚两年以上,可随爱人落户安置;3.农村户口入伍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只落户口,不安置工作。
二、培 训
所有接收安置城镇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持岗前培训合格证,办理安置工作手续。
三、办理服预备役手续
所有退役士兵退役后,持部队退伍手续,办理服预备役手续。
四、实施安置
重点安置转业士官和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其他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可自找工作单位,找不到工作单位的在剩余计划内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申请,填写协议书、审批表,经安置部门审批后,发给自谋职业证书,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