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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经济信息市场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举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检查人员对本级执法人员和下级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实施的检查。
各级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要建立专兼职人员的监督队伍,以适应经济信息市场执法监督的需要。
下级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检查,并为实施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当场记录在案,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
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经济信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要及时收集证据,并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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