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土地争议案件是否须先经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何某的住宅与李某相邻,两家均已取得县政府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两家为宅基地的界线多次发生争议,随着何某家大儿子的长大,考虑到结婚需要房屋,想通过翻建加层的方式来解决住房困难,在翻建房屋过程中,两家矛盾再次激化。后何某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确权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并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情况又召开了听证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政府提出了关于撤销何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意见。2005年3月1日,县政府作出了《关于何某与李某宅基地使用权界线的处理决定》,何某不服该决定,于同年3月20日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向法院起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点评: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必须注意的是,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规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对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先提起行政诉讼再提起行政复议可否受理
    案情介绍:
    颜某于1996年4月与B公司签定购房合同,购买C处房屋。1997年8月房屋交付使用,1998年颜某到房管局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房管局以无开发方材料为由不予办理。2001年1月,颜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同年2月,颜某又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点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用来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两种法律制度。但是,这两种制度在主体、性质、工作方式和法律效力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不能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制度。一般来讲,行政复议在前,行政诉讼在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后,政府就不能再以同一案件受理行政复议。
    对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能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情介绍:市交警支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只告知王某可以到市公安局及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并未告知其可以到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王某不服该决定,来到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市交警支队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主动撤销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后王某以原具体行政行为已消除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审查后,准许了当事人的请求,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了终止处理。
    点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由复议机关准许可以撤回。但撤回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若因胁迫而撤回申请的,复议机关不应准许。
    对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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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